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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农机出故障 消协调解获赔偿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13-10-23

2013年10月10日,伊通县靠山镇庄家村九屯农民贾先生等5人来到吉林公主岭市消费者协会,诉称他们于9月20日在公主岭市某农机公司花275000.00元购买一台天津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生产的xx牌玉米收获机,正在收割作业时机器出现故障,商家虽多次派人积极维修,贾先生怕因继续修理影响玉米收割,还怕过了“三包”期商家不负责,要求商家换机和退机,均因各种原因协商未妥。

接到投诉后,公主岭市消协工作人员考虑到眼下正是农民收割的关键时刻,于是当即和经销商联系,并通知生产厂家代表从双辽赶回,并于当日来到公主岭消协接受调查调解。

公主岭市消协工作人员在有三方代表参加的调解中指出,根据国经贸质[1998]123号文件,关于《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五条第4款中“保持销售的产品的质量”的规定,销售商应积极和生产厂家联系,妥善解决农民合理诉求。经过调解,生产厂家决定从德惠市现存的五台收获机中调剂一台给贾先生,待贾先生挑选后由销售商负责运输和调试,275000元的收割机重获新生,贾先生等域外农民非常满意,并对公主岭消协表示感谢。(张静利 孙殿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