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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处理农机纠纷 切实维护用户权益

作者: 来源: 阅读次数: 日期:2022-06-24

妥善处理农机纠纷 切实维护用户权益

农机产品质量纠纷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而且严重侵犯农民群众合法权益。针对农机纠纷,省农机投诉部门迅速赶往现场测量查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投诉双方当面调解,最终成功解决一起农机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农机消费投诉,以实际行动化解涉农纠纷,为农户挽回直接经济损失8000元。

据了解,家住湖北孝感的用户于2018年2月29日购买一台低温循环式干燥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以及机具容量与实际不符。于是用户向经销商及厂家反映,然经销商售后人员进行现场查看后认为机具不存在任何问题。沟通无效后,用户于2018年11月9日向省农机投诉部门投诉,要求退款退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接到投诉后,省农机投诉部门第一时间与投诉双方取得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并对现场机具进行实地核验测量,结果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现场整机外形尺寸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产品铭牌上的产品尺寸参数不符;现场整机装机总功率与全国农业机械试验鉴定管理服务信息化平台上的总功率参数不一致;产品提升平皮带处有3个接头。

省农机投诉部门立即将核验测量结果告知生产厂家,厂家立马派人协商解决。农机投诉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第四十条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一)不具备产品应具备的使用性质面事先未作说明的;(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三十一条 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更换主要部件的条件或换货条件的,销售者应当提供新的、合格的主要部件或整机产品,更换后的主要部件的质量保证或更换后的整机产品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的规定进行调解。经过2次协商,双方于2018年12月15日达成协议:在产品标准允许范围内将机具的高度加高2层,更换提升皮带并加大产品功率,延长整机三包一年,赔偿经济损失8000元。双方均表示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